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长清检一部刑诉〔2020〕273号
被告人王金海,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23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济南市长清区**街道**村**号,现住该处。因犯盗窃罪,2000年1月17日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9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9月1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因犯盗窃罪,2019年3月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于2019年10月15日被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金海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4月,被告人王金海在济南市长清区万德街道、五峰山街道等地,通过撬锁、翻墙方式入户盗窃13次,窃得被害人黄某某、刘某某等人的现金、撬棍等物品,总价值24701.4元(详见附表)。
被告人王金海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王金海退赔被害人刘某某现金19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王金海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黄某某等人的陈述;5.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辨认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金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金海多次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王金海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金海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长江
检察官助理:张 蕊
(院印)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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