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282号
被告人王金牛,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11199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淮安市**办事处**村**号。被告人王金牛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2日被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8年8月28日被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9年7月24日被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盗窃,于2020年4月11日被淮安市公安局盐化新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金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日下午,被告人王金牛翻墙进入淮安市清江浦区**镇**村被害人王某某家中,在王某某家中两个房间内共窃得现金人民币2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金牛户籍信息、前科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张某某陈述;
3.被告人王金牛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报告、指纹鉴定报告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金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金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金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金牛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孟海洋
检察官助理:丁忠华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王金牛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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