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诉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王金豹,曾用名董博,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231987********,汉族,大学本科,福建省厦门市**科技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山东省定陶县人,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高雄路**号,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号楼**室。2019年11月5日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辩护人张传宗,四川悬衡知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线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1031998********,傣族,中专,福建省厦门市**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云南省芒市人,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芒市镇**组。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指定辩护人李兆君,四川贡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贾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231997********,汉族,小学,福建省厦门市**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山东省定陶县人,住山东省定陶县**镇**村**村**号。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辩护人任斌,四川贡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罗加霖,四川贡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91987********,汉族,大学专科,福建省厦门市**科技有限公司员工,福建省寿宁县人,住福建省寿宁县**乡**村**号。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辩护人刁凤名,四川贡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述明,四川贡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金豹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非法经营罪、被告人线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告人贾某某、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0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王金豹以刘某某登记注册的厦门市**科技有限公司的相关营业执照及其个人身份信息等资料,租用阿里云、香港阿里云服务器,开办心图文学平台。王金豹在平台内上架大量淫秽电子文章,发展渠道商并向渠道商提供电子文章上架、更新、支付渠道等服务。渠道商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公开面向网络读者,读者点击微信公众号后自动链接跳转至平台,从而阅读平台内的电子文章。平台设置阅读付费充值系统,设立充值书币规则及年费VIP会员制。王金豹为各渠道商上架并主推淫秽电子文章,吸引网络读者付费阅读。此外,王金豹与渠道商约定合作分成比例,提走渠道商运营微信公众号读者充值总金额5%至10%不等的款项,获取非法利益。现查明,2018年9月5日至2019年3月10日,平台获取充值收入金额为2135.8265万元,王金豹从中非法获利100-200余万元。
被告人线某某受聘为心图文学平台商务,负责平台的广告推广、渠道商发展等工作,并按照其发展渠道商微信公众号读者充值总金额的1%共获得提成款11.3171万元。被告人贾某某受聘为平台财务,明知王金豹利用平台实施犯罪,为其开户办理银行账户并绑定网络资金支付、结算工具,专门用于平台接收读者充值资金及渠道商提成发放、运营开支等,共计为平台接收周转资金510.3178万元。被告人吴某某明知王金豹利用平台实施犯罪,为平台提供微信商号账户及其个人银行账户等专门用于平台接收读者充值的支付渠道,使读者充值资金归口至吴某某为平台提供的专门收款账户,共计为平台接收资金1165.9689万元。
经检查,心图文学平台内淫秽电子文章《和后妈一起的日子》点击量为26015664次;平台关联的微信公众号有2938个;自2018年7月20日至2019年9月23日,平台充值总金额2948.726779万元;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9月23日,平台上架电子文章774本,其中有充值记录733本,淫秽电子文章448本;淫秽电子文章充值1945.52938万元,非淫秽电子文章充值1003.19739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银行卡等;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涂少辉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金豹、线某某、贾某某、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淫秽物品审查鉴定意见书》等;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电子证据检查记录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金豹伙同被告人线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被告人吴某某明知王金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金豹与被告人线某某是共同犯罪,王金豹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线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线某某、贾某某、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金豹、线某某、贾某某、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康
检察官助理:徐媛
2020年8月6日
附: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