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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鑫珠诈骗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三部刑诉〔2020〕474号

被告人王鑫珠,女,194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101011947********,汉族,初中文化,退休,户籍在上海市黄浦区**路**弄**号,暂住**路**弄**号**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5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鑫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鑫珠于2017年7月至2019年1月间,多次编造家人欠高利贷、自己加工资需要疏通关系等事由需要借款,以及胡某某家中有灾,需要拿钱去寺庙开光消灾等,在本区水产路1234号世纪联华1楼肯德基餐厅、面包房、青岗路邮局、淞滨路工商银行、上海银行等多处,骗取向被害人胡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42.36万元,并变更住处及联系方式,逃避追讨。

被告人王鑫珠于2019年12月25日在其**路**弄**号**室暂住处被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其提供的经王鑫珠确认的还款计划、借条、收条证实,2017年9月起,王鑫珠以家里小辈欠高利贷、涨工资打点领导等为由多次向其借款,后又以其家中有灾需要拿钱去庙里开光消灾,共计骗取其钱款423600元。2019年6月,经追讨,王鑫珠写下还款计划并承诺还款,后不知去向。

2、证人张某某(王鑫珠之子)的证言证实,其从王鑫珠处获得钱款。

3、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中国建设银行、上海银行提供的账户明细、上海市不动产登记信息、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证实,被告人王鑫珠的主要财产状况。

4、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王鑫珠系被抓获归案。

4、被告人王鑫珠的有罪供述证实,其编造理由向胡某某借款,并以为胡消灾等理由骗取胡某某钱款,共计42.36万元。在审查起诉阶段,王鑫珠辩称其借款理由均系真实,消灾的钱款也都给了他人交到庙里,只是因为突发情况所以未能归还欠款。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鑫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23600元,犯罪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礼珺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鑫珠现被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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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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