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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鑫盗窃案)_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区检刑诉〔2019〕417号

被告人王鑫,男200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120001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四川省岳池县**镇******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8月15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鑫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鑫去至广安区**路**号**美发店曾某某的门市,采取用脚踢门的方式将门锁踢坏,然后进入到该门市内,将吧台抽屉里面的现金200元盗走。

2019年7月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鑫去至广安区**路**段**号摩尔春天二楼**号**堂蒋某某的门市,采取用脚踢开门的方式,将门打开,然后进入到门市内实施盗窃,但在该门市内未盗窃到任何财物。后被告人王鑫又以同样的方式将摩尔春天**楼**号**肤品诸某某的门市打开,在该门市内实施盗窃,但还是未盗窃到财物。后被告人王鑫又窜至摩尔春天**楼**号**茶店龙某某的门市,采取用脚踢门的方式将门把手踢坏打开门,进入到该门市,从该门市内收银台抽屉里盗走现金500元。

2019年7月8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王鑫去至广安区**巷**号**美发屈某某的门市,采取用脚踢们的方式将门把手踢坏,进入到该门市内,将该门市收银台抽屉内的现金300元盗走。被告人王鑫又以同样的方式将**巷**号**馆陈某某的门市踢开,将该门市内收银台抽屉内的一部白色小米4手机以及现金25元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鑫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鑫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川云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王鑫现羁押于广安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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