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20〕287号
被告人王铁庄,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31992********,回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住河北省黄骅市**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西分局抓获,于同年6月11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5日被黄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黄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铁庄涉嫌故意伤害罪、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故意伤害
2020年4月4日晚22时左右,被告人王铁庄与陈某某一起来到陈某某经营的黄骅市**宾馆,在宾馆内两人一起吸食毒品。随后23时许,陈某某驾车带王铁庄离开宾馆,而后二人来到黄骅市**中学附近时发生冲突,致相互厮打,王铁庄持刀将陈某某捅伤。经黄骅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伤情为重伤二级。
二、盗窃
2019年6月份,邓某某(另案处理)伙同被告人王铁庄驾驶改装的车辆窜至黄骅市**乡变电所附近的大港油田采油二厂歧**油井,王铁庄负责放哨,邓某某负责撬油井盗窃原油,盗窃0.8吨原油后,两人驾车离开,并将盗窃的原油以2500元的价格卖于王某某(另案处理)。被盗原油价值220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住院通知单,预交金收据,办案说明,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石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王铁庄、邓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价格认证结论书;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铁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清顺
检察官助理:石震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押于黄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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