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王铁强,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大余县****。2017年1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大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12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大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3月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大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大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铁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王铁强徒步来到***陈某某经营的服装店,先从窗户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查看店内有无合适的衣服,后强行撬开卷闸门,偷走两件外套、两条裤子和一根皮带。尔后,王铁强在****商行门口发现被害人扶某某停放的一辆价值人民币4840元**摩托车,后将车偷走。案发后,公安机关查扣了该摩托车并发还失主。
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王铁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判决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扶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铁强的供述;4.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铁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铁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铁强具有前科、累犯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铁强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庆荣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铁强现羁押于大余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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