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四部刑诉〔2020〕1092号
被告人王铁牛,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09211986********,蒙古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辽宁省阜新市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乡**村**号。被告人王铁牛曾因犯抢夺罪,于2018年6月21日被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又因盗窃,分别于2020年5月9日、6月15日、9月27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十四日、十三日。被告人王铁牛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5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铁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王铁牛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杨玉志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铁牛,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铁牛于2020年10月24日6时许,在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广建路30号广枫网咖上网时,趁坐在对面上网的被害人杨某某睡熟之际,窃得杨某某放在电脑桌上的价值人民币1818元的白色OPPO A92S手机1部,后销赃得款人民币280元。
事发后,公安机关追缴的赃物已发还给被害人杨某某。
被告人王铁牛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2020年12月10日,被告人王铁牛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铁牛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吴中区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7.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铁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铁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铁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铁牛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飞行
2020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王铁牛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4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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