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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铭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开设赌场案)_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一刑诉〔2020〕1317号

被告人王铭,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86********,汉族,大专文化,住绍兴市柯桥区**镇**村**号, 2015年4月10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2016年7月1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连同前罪判处的拘役四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7年1月2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7月6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8月8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0月1日因发现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计算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至2019年12月1日。

辩护人:陈敏敏,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铭涉嫌诈骗罪、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王铭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报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经审查后于2020年2月27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同年5月6日退回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4日退回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补充侦查,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于2020年7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伪造国家机关证件

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王铭向**典当行借款需要不动产抵押,遂通过路边办证广告中介伪造了不动产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契证等国家机关证件共计73本。

二、开设赌场

2019年3月份,被告人王铭与张某某(已判刑)等人经事先商量,在绍兴市柯桥区**镇**村**农家乐、**镇**村**号附近的一个农庄、**街道**村**号内、**镇**村**山庄等地,雇佣凌某某(已判刑)抽头,刘某甲、母某某(已判刑)护场,陈某某(已判刑)驾车接送赌客,先后5次组织社会人员以“掷骰子”的形式进行赌博,非法抽头获利至少27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抵押物清单、(绍兴市不动产服务中心、柯桥区不动产服务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柯桥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越城区税务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及函、绍兴银行对账单、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人口信息、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丁某某、刘某乙、杨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刘某丙、刘某甲、凌某某、陈某某、母某某、马某某、莫某某、周某某、余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情况说明;

3.辨认笔录:人员辨认笔录、地点辨认笔录;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铭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铭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情节严重,又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开设赌场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王铭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属累犯。被告人王铭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王铭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杨  希

   检察官助理 于宝安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铭现羁押在柯桥区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十六册,检察卷一册;

3.随案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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