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1379号
被告人王银龙,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98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镇**村**房,在深无固定住所。因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10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介绍卖淫嫌疑,于2019年4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介绍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银龙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下半年至2019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王银龙多次介绍不同失足妇女给余某某发生性关系,从中收取介绍费获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9年1月20日晚,被告人王银龙介绍失足妇女朱某某至深圳市罗湖区**宾馆某房间,与余某某实施卖淫嫖娼违法行为,被告人王银龙从中收取人民币700元介绍费。
二、2019年3月23日晚,被告人王银龙介绍失足妇女刘某某至深圳市福田区**公寓酒店某房间内,与余某某实施卖淫嫖娼违法行为,被告人王银龙从中收取人民币800元介绍费。
三、2019年3月29日凌晨,被告人王银龙介绍一名失足妇女(微信昵称:*****,真实姓名不详)至深圳市福田区**公寓酒店某房间,与余某某实施卖淫嫖娼违法行为,被告人王银龙从中收取人民币500元介绍费。
2019年4月2日,被告人王银龙被民警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涉案手机、前科劣迹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余某某的开房记录及同住人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余某某、朱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银龙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酒店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银龙无视国家法律,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银龙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佩钦
2019年7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银龙现羁押于福田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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