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崇检刑一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王锋,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6241973********,汉族,高中文化,南通**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营者,住南通市通州区**镇**街**号。被告人王锋曾因赌博,于2006年月26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治安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1月22日被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王锋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刑事拘留, 2020年1月1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庄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113198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租住南通市崇川区**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农村**号)。被告人庄某某曾因因赌博,于2005年8月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五天,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被告人庄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钱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6831991********,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南通市崇川区**小区**幢**室。被告人钱某某曾因盗窃,于2014年3月18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行政拘留五日。被告人钱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陆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6021991********,汉族,本科文化,无业,住南通市港闸区**小区**室(户籍所在地:南通市崇川区**东村**幢**室)。被告人陆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281199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兴化市**镇**村**组**号。被告人谭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20623199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如东县**小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如东县**镇**路**号**室)。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韩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527199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南通市通州区**镇**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区**路**号)。被告人韩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冯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202199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镇**沟**栋**楼(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镇**家属区**号)。被告人冯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锋、庄某某、钱某某、陆某某、谭某某、陈某某、韩某某、冯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以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上述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被告人王锋从他人手中接手经营南通**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于当年4、5月份在公司所在地:本市崇川区**中心**座**室内开设赌场,以“德州扑克”的方式招揽他人进行赌博,抽头渔利。其中,被告人王锋先后招揽了被告人庄某某、钱某某、陆某某与其共同经营赌场内的赌局保险服务,并根据参与人员的增减,分别承担赌局保险盈亏的40%、30%、20% ;另外,被告人王锋还先后招揽了被告人谭某某、陈某某、韩某某、冯某某四人做荷官,负责发牌、收取服务费、小费等,向荷官支付赌场小费的70%作为报酬,并保证每人每月不低于人民币8000元。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2月5日期间,该赌场累计收取房间服务费人民币218950元、小费人民币98885元、保险盈利人民币10760元。
2019年12月6日公安机关在上述赌场内查获以德州扑克方式参与赌博的王某某、张某某等9人,并查获当日赌资共计人民币17万元。当场抓获被告人王锋、庄某某、钱某某、谭某某、陈某某五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生效判决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转让协议;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扣押的帐页和笔记本;
2.证人殷某某、钱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锋、庄某某、钱某某、陆某某、谭某某、陈某某、韩某某、冯某某的供述;
4. 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辨认笔录;
5.被告人王锋手机微信转账和支付宝交易流水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上述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锋、庄某某、钱某某、陆某某、谭某某、陈某某、韩某某、冯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且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锋是主犯。被告人庄某某、钱某某、陆某某、谭某某、陈某某、韩某某、冯某某均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晓俊
(院印)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锋现羁押在南通市看守所;被告人庄某某、钱某某、陆某某、谭某某、陈某某、韩某某、冯某某均取保候审在住处。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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