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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锋合同诈骗、诈骗案)_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东区检公诉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王锋,男,1982年****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041982********,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江苏省徐州市****商住楼**室。200412月16日,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本案于2019年4月27日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抓获,同年5月8日被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刑事拘留,6月13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锋涉嫌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被告人王锋虚构自己为中科大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身份,与被害人曾某某就内江师范学院整体迁建项目业务进行洽谈,并向曾某某出具伪造的中科大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内江师范学院整体迁建项目业务洽谈的授权委托书,向曾某某承诺,曾某某若帮王锋拿到该项目,且支付相应前期投入,王锋便将该工程总量的三分之一分包给曾某某。2016年5月13日,双方依照该约定在成都签订协议书。

根据协议约定,被害人曾某某多次以曾某甲(其侄儿)、唐某某(其妻子)、本人名义通过银行转账及现金的方式支付给王锋本人和王锋提供的银行账户作为前期费用。在内江师范学院整体迁建工程未拿到的情况下,王锋仍以运作云南瑞丽市政府绿化工程等项目的名义骗取曾某某支付运作工程项目的前期费用或介绍分包工程费用。

2016年5月至2017年4月期间,被告人王锋以运作、分包上述工程的名义共骗取被害人曾某某104万元(银行转账86万元,现金支付18万元)。

2. 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王锋向被害人杨某某虚构自己可以以低于市场价购买内控车(全新宝马小型轿车)的事实,并以需交纳定金、上牌、购买保险、支付车款等为由骗取杨某某共计26万元。案发前,在杨某某的追讨下,王锋退还11.55万元,剩余14.45万元未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授权委托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

4.被告人王锋的供述;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104万,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可低价购买内控车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26万,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锋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彦

2020年2月17

附:

 1.被告人王锋现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

2.卷宗3册、换押证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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