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刑诉〔2020〕471号
被告人王锋涛,男,出生日期1979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10321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5月27日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3年11月7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7年8月21日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于2018年8月31日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锋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13时许,被告人王锋涛窜至成都高新区**路**号**栋**楼**号成都**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内,将被害人杨某某放在办公桌上的一部黑色苹果XS MAX手机盗走。后王锋涛将盗得的手机销赃至成都市青羊区赛格广场手机批发商车某处,获赃款2300元。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5513元。
2020年6月9日,民警在成都市成华区华润二十四城小区外将王锋涛挡获。到案后,王锋涛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搜查、检查、辨认等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锋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锋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锋涛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王锋涛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王锋涛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考虑王锋涛的盗窃数额以及法定、酌定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判处王锋涛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春燕
2020年9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提讯证、换押证、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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