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王某,曾用名王镜余,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7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住云南省昭通市绥江县**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绥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绥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被绥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绥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8月18、19日已分别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13时19分许,被告人王某潜入尹某某家中盗窃,盗窃过程中,被尹某某及家人发现并抓获。
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的摩托车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前科材料、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尹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及辩解;6.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彬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现羁押于绥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3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5.涉案款物随案移送清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