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松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王锋,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21979********,汉族,小学肄业,无业。出生地湖北省松滋市,户籍所在地松滋市**镇**村**组,住松滋市**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8月28日被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2日被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9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松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松滋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松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锋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至5月17日间,被告人王锋在松滋市**镇实施盗窃作案三起,窃得手机三部,经松滋市价格监测认证中心鉴定价值共计490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5月16日12时许,王锋来到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病房,见四下无人,便将27床病人庞某某放置于床头柜的一部粉红色BIHEE 牌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00元。
2.2020年5月17日6时许,王锋来到本市**医院**大楼**楼走廊,见29床病人家属李某某在熟睡,便将其放于枕旁的一部黑色华为Mate20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2400元。
3.2020年5月17日7时许,王锋来到本市**医院住院部**楼,见四下无人,将13床病人冉某某放置于床头柜的一部白色iPhone8 Plus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2400元。
另查明,案发后上述被窃手机均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及其他证明材料;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庞某某、李某某、冉某某的陈述;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5.监控视频光盘、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6.被告人王锋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锋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金健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王锋现羁押于松滋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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