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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锡勇盗窃案)_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诉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王锡勇,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3198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住********组,因涉嫌盗窃罪,经西昌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6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西昌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锡勇于2017年5月2日犯盗窃罪被西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3月26日犯盗窃罪被西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3月4日犯盗窃罪被西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锡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凌晨,犯罪嫌疑人王锡勇趁在西昌市长安西路漫古网咖上通宵的被害人杨某某熟睡之际,将其放在桌上充电的华为畅想9PLUS手机盗走,经鉴定价格为86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锡勇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锡勇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王锡勇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静虹

2020年3月10

附:1、被告人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2册、起诉书8份、证据目录2份、光碟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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