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261号
被告人王锡文,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21992********,汉族,文盲,捕前无业,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号。2019年12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1000元,2020年1月16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执行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5月8日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锡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锡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1日14时许,被告人王锡文在兰州市城关区**停车场东侧墙角处,趁无人之机,窃得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此的隆鑫牌LX250ZH-Z3型红色正三轮载货摩托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640元。作案后,赃物变卖,赃款挥霍。
2.2020年4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王锡文在兰州市城关区**停车场内,趁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史某某停放在该停车场内白色厢式货车上的土豆900斤,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75元。作案后,赃物变卖,赃款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视频截图照片、案件来源、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苏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史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锡文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兰州市城关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锡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锡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锡文曾因犯盗窃罪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锡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锡文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巨鹏
书 记 员:李国霞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锡文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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