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冷检刑诉〔2019〕557号
被告人王锡配,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21981********,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东安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5月21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支武,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21985********,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东安县**镇**村。因贩卖毒品,2016年5月5日被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5月27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21989********,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6月26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锡配、李支武、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将本案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同年10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同年12月9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10月8日,被告人王锡配纠集被告人李支武、王某甲以及李某某(在逃)、“胖子”(在逃)持械到冷水滩区河西竹木町土菜馆找胡某乙、刘某某谈判赌场纠纷的事情,在谈判过程中发生争执和冲突,在冲突过程中,王锡配、李支武、王某甲、李某某等人将胡某乙、刘某某砍伤。经鉴定,胡某乙的伤势为重伤二级,九级伤残;刘某某的伤势为轻伤。
2019年5月17日,被告人王锡配被抓获归案;2019年5月27日,被告人李支武被抓获归案;2019年6月20日,被告人王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过经过、报警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等书证;2.证人宋某某、严某某、伍某某、肖某某、胡某甲、冯某某、王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胡某乙、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锡配、李支武、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结论;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锡配、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锡配、李支武、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锡配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支武、王某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被告人王锡配、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锡配有期徒刑四年;判处被告人李支武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峦英
2019年12月31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王锡配、李支武、王某甲现羁押于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5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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