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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锦龙盗窃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曾都检一部刑诉〔2020〕368号 

被告人王锦龙,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3021992********,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大道**号刘某某自建栋**室。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29日被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七个月。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8月5日被随县公安局治安拘留十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盗窃罪,于2017年3月27日被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锦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0月24日,经依法批准,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王锦龙行至随州市曾都区**办事处**号楼**楼,进入杨某某家中,从厨房拿出一把菜刀撬开卧室内的书桌抽屉,盗得一个红包中存放的500元人民币及皮夹中的1000元人民币。随后,王锦龙将菜刀丢在客厅的地面上,欲从大门处离开。此时,被房主杨某某发现并大声质问,王锦龙趁机逃离。

2020年7月17日11时许,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民警在随州市城区**市场旁一巷内将王锦龙抓获。

被告人王锦龙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王锦龙的个人基本信息、扣押清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涉案截图及现场照片、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鄂1303刑初356号】等书证;2.证人熊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随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随公(司)鉴(DNA)字[2020]039号】;5.提取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被告人王锦龙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锦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锦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锦龙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尚敏

(院印)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锦龙现羁押于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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