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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镪诈骗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王镪,男,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231994********,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路,捕前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小区****号。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3月1日被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1月7日,被临时羁押在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于2020年1月9日,被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镪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25日,被告人王镪在百度贴吧上谎称自己有能力为客户办理提前结清贷款业务,骗取被害人方某某将20000元转到王镪提供银行账户后,通过洗钱网站最终转到其本人银行卡内。

2.2019年6月14日,被告人王镪在百度贴吧上谎称自己有能力为客户办理提前结清贷款业务,骗取被害人刘某某将3439.58元转到王镪提供银行账户后,通过洗钱网站最终转到其本人银行卡内。

3.2019年6月18日,在百度贴吧上谎称自己有能力为客户办理提前结清贷款业务,骗取被害人张某某将32000元转到王镪提供银行账户后,通过洗钱网站最终转到其本人银行卡内。

4.2019年7月30日,在百度贴吧上谎称自己有能力为客户办理提前结清贷款业务,骗取被害人吴某某将5000元转到王镪提供银行账户后,通过洗钱网站最终转到其本人银行卡内。

5.2019年8月21日,被告人王镪在百度贴吧上谎称自己有能力为客户办理提前结清贷款业务,骗取被害人阎某某将11000元转到王镪提供银行账户后,通过洗钱网站最终转到其本人银行卡内。

6.2019年11月17日,被告人王镪在百度贴吧上谎称自己有能力为客户办理提前结清贷款业务,骗取被害人赵某某将19957.19元转到王镪提供银行账户后,通过洗钱网站最终转到其本人银行卡内。

7.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王镪在百度贴吧上谎称自己有能力为客户办理提前结清贷款业务,骗取被害人王某某将21736元转到王镪提供银行账户后,通过洗钱网站最终转到其本人银行卡内。

被告人王镪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情况,前科情况,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裁定书,提取笔录QQ邮箱截屏,接受证据清单,银行流水,借记卡历史明细清单,出所登记表,情况说明;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阎某某、王某某、赵某某、吴某某、刘某某、方某某的报案及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镪的供述;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镪多次诈骗,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镪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慧云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镪现羁押在包头市青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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