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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长丰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检公诉部刑诉〔2019〕16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3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街道**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4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龙湾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19年8月1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9月12日至10月12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9月2日到9月1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4日9时许,因旧房装修问题,被告人王某甲在温州市龙湾区**街道**路**号与被害人王某乙发生争吵。随后,被告人王某甲到**路**号住处拿了一把折叠刀返回**路**号门口,再次与被害人王某乙发生争吵。被害人王某乙持一根钢筋撬棒追赶被告人王某甲至**路*号附近,扔掉钢筋撬棒与被告人王某甲推搡拉扯。其间,被告人王某甲被被害人王某乙一拳击倒在地,被告人王某甲起身后二人继续推拉。随后被告人王某甲掏出折叠刀朝被害人王某乙捅刺,被害人王某乙反抗并取回丢在路边的钢筋撬棒,随后倒地。被告人王某甲见状逃离现场,并借用他人手机报警后返回现场,被现场出警民警抓获。被害人王某乙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乙系胸部遭锐器刺入致右心室破裂、急性心包填塞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折叠刀、运动服、钢筋撬棒等;

2.书证:120救护车急救记录、抢救记录、就诊记录、病历、户籍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杨某某、王某庚、诸某某、窦某某、林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报告书、鉴定书、检验报告、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物品勘验检查笔录、检查笔录、提取清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长:程曙明

检察员:李海燕

                               2019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证人名单1份。

4.随案移送物品清单1份。

5.刑事附带民事诉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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