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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长伟二人诈骗案)_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19〕699号

被告人王长伟,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81199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江苏省东台市,住东台市五烈镇**村**组**号。被告人王长伟曾因殴斗他人,于2015年8月12日被东台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曾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12月4日被东台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二百元,曾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11月19日被东台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被告人王长伟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东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冯晔,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81199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江苏省东台市,住东台市东台镇西湖花园南区**幢**单元**室。被告人冯晔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东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长伟、冯晔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王长伟、冯晔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长伟、冯晔,分别听取了被告人王长伟、冯晔、被告人王长伟的辩护人夏剑锋、被告人冯晔的辩护人王小悦以及被害人阮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退回东台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别于2019年11月14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案于2019年9月30日、12月15日分别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长伟、冯晔于2017年共同经营亿卡商贸有限公司(未工商注册登记),从事资金放贷业务。2017年5月至10月间,二人以帮助被害人阮某某理账需要抵押为由,欺骗被害人将其房产过户,对阮某某实施诈骗,诈骗金额合计55.7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2017年5、6月份期间,被害人阮某某通过沈某某(另案处理)担保,多次向葛某某、李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借款,后因无钱还款,被告人冯晔、沈某某以帮助阮某某为由,让其向王长伟借钱用以平账。后被害人阮某某通过冯晔、沈某某找到王长伟。2017年6月11日,王长伟借给阮某某1.4万元,并让被害人阮某某写下2万元借条。在阮某某将借款偿还后,葛某某、李某某继续向阮某某索债。王长伟为恶意垒高债务,以帮助阮某某理账为由,要求阮某某写下8万元借条。2017年8月9日,被告人王长伟、冯晔以理账需有抵押,并承诺房产过户后不会将该房产抵押或出售,欺骗阮某某将其位于东台市东台镇站前公寓**幢**室的房产过户至被告人王长伟妻子贾某某名下。经鉴定,该房产价值人民币60.1万元。2017年8月11日,被告人王长伟、冯晔借给阮某某3万元,并以之前8万元借条、房产过户费、借款利息合计12万元,借条需一式两份为由,欺骗阮某某写下两张12万元的借条。被告人王长伟、冯晔合计实际借款给被害人阮某某4.4万元。

2017年9月10日下午,被告人王长伟、冯晔等人逼迫阮某某交出站前公寓**幢**室的房屋钥匙。之后被告人王长伟多次以将该房产变卖,殴打阮某某等威胁、恐吓语言,向阮某某索要32万元。2017年9月11日,王长伟、冯晔等人在东台市公安局门口拦截前去报案的阮某某,被告人王长伟殴打阮某某,后公安机关对王长伟作出行政处罚。

2018年2月28日,被告人冯晔以骗得的房产抵押向东台农村商业银行借款20万元,2019年1月29日,被告人王长伟于以该房产抵押向王小兵借款20万元。案发后,东台市公安局对该房产依法查封,被告人王长伟家人已将该房产的抵押借款还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东台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借条、房屋权属登记、担保借款合同等书证;

2.证人沈某某、陈某甲、贾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阮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长伟、冯晔的供述和辩解;

5.东台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东台市公安局制作的电子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7.东台市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光盘,微信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长伟、冯晔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长伟、冯晔共同实施诈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戴静平

2019年12月 26 日

附:

1.被告人王长伟、冯晔现羁押于东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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