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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等组织考试作弊案)_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杜检检一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王某某,别名王大四、四哥,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市**县,住安徽省**市**县**镇**村**庄***号,2011年5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蚌埠市怀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17年2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8月1日,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8日被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王某丙,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02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高岳镇张庄行政村杨村2-1号,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9年7月2日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6日被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2019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10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11月20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2020年1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2月3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2019年12月21日、2020年3月4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两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26日,淮北市久宏驾校学员孟某某因害怕驾驶证科目一理论考试不能通过,遂以4000元价格通过汪某某、钱某某(两人均已判刑)找到被告人王某甲帮助考试作弊,当天下午14时许,王某甲带着孟某某在淮北市车管所考试中心院内和被告人王某某见面,王某某为孟某某安装好发射器、摄像头、微型耳机等作弊设备,由孟某某在驾驶证科目一理论考试中利用摄像头拍摄试题发送至王某某使用的手机上,王某某通过手机、微型耳机告知孟某某答案,孟某某根据提供的答案,顺利通过驾驶证科目一理论考试。王某某获利2000元,王某甲获利1000元。 

2019年3月21日,淮北市运通驾校学员王某丁因害怕驾驶证科目一考试不能通过,遂以4000元的价格找到被告人王某某帮助考试作弊。当天下午14时许,在淮北市车管所考试中心院内见面,王某某为王某丁安装好发射器、摄像头、微型耳机等作弊设备,由王某丁在驾驶证科目一理论考试中利用摄像头拍摄试题发送至王某某使用的平板电脑上,王某某通过手机、微型耳机告知王某丁答案,王某丁根据提供的答案,顺利通过驾驶证科目一理论考试。

2019年6月18日上午,王某丁又以3800元的价格找到被告人王某某帮助作弊驾驶证科目四理论考试。考试前,王某丁把3800元作弊费用交给王某某,王某某为王某丁安装好发射器、摄像头等作弊设备,王某丁在考试中心二楼拿考试单时被淮北市车管所民警发现。

2019年7月31日,学员周某某、黎某某分别以3500元和4000元的价格找到被告人王某某帮助作弊驾驶证科目一考试。2019年8月1日,在淮北市新东方驾校门口附近,王某某为周某某、黎某某穿戴好作弊设备,在考试前王某某、周某某、黎某某等人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孟某某、王某丁、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图、照片,辨认、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艳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光盘伍张。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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