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东区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王长富,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02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镇**村**组**号。1992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1997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2008年9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本案于2020年1月8日被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被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长富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10时许,被告人王长富从内江市东兴区蟠龙冲乘坐公交车前往东兴区双才镇,在公交车行驶途中,王长富用随身携带的皮包作遮挡,趁被害人汤某某不备,伸手扒窃其裤包,未扒窃到东西后将手收回,因群众发现报警后被警察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汤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长富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长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长富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故建议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翼擎
检察官助理:吴家欧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王长富现取保候审在家(150820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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