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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长明故意伤害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20〕Z880号

被告人王长明,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510222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巴南区**镇**村**号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8月11日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4月2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0月12日被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8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2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长明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以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5日0时37分许,被告人王长明与被害人杨某某在重庆市渝中区九滨路桥底的涵洞因琐事发生纠纷,王长明用小刀将杨某某肚子捅伤。随后王长明拨打了110报警电话,但在民警到达现场后否认是自己将杨伍捅伤。民警通过现场询问杨某某,发现其系王长明捅伤,遂在现场控制王长明,并将王长明口头传唤至菜园坝派出所。后经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杨某某伤情属于重伤二级。

被告人王长明于2020年2月25日被民警抓获,后因违反监视居住规定被网上追逃,并于2020年7月21日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病历等书证;

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长明的供述和辩解;

4.伤情鉴定书;

5.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指认现场等笔录;

6.出警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长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长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长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王长明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高斌 

检察官助理:袁旸 

2020年9月18日

附:1.被告人王长明现被羁押在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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