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471号
被告人王长有,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2195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北京市丰台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路**号院**楼**号。2001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11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3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长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7日日已告知被告人王长有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李某某有权聘请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长有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月1日,被告人王长有多次在本市丰台区西马场南里2区10号楼底商郑鲜生生活超市内,盗窃古币牌香油、海天牌酱油、唐世家牌白醋、泰裕牌山楂罐头、散装大蒜等物品。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52.5元。
2020年1月3日,被告人王长有在本市丰台区西马场南里2区10号楼底商郑鲜生生活超市,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大红门派出所民警查获,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部分被盗物品已起获并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大蒜、酱油照片,被害人李某某提供的商品价值单,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长有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北京京评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价格鉴定报告书;5.检查、辨认笔录:民警对被告人王长有暂住地的搜查笔录,被告人王长有对案发地点的辨认笔录,被害人李某某对王长有的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案发地视频监控;7.其他证明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长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长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长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彦霖
检察官助理张原旗
2020年5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王长有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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