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王长杰,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81198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城**号楼**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长杰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长杰与被害人谢某某认识并取得信任后,为解决经济压力,便产生诈骗其钱财的想法并并实施以下诈骗行为:
1.2018年11月,被告人王长杰得知被害人谢某某想解决**教堂老人院的用电申请问题,就冒充是晋安区委组织部领导的表弟,以帮被害人谢某某找领导疏通关系完成老人院用电审批为由,编造需要请客送礼、用电施工需要购买相关设备等名目,骗取被害人谢某某财物。2018年11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王长杰在该项目中累计骗取被害人谢某某人民币84157元。
2.2019年4月,被告人王长杰冒充晋安区委组织部领导的表弟,以帮谢某某找领导疏通关系以完成老人院的民政和产权登记为由,多次以请客送礼疏通关系等虚假名目骗取被害人谢某某财物。2019年4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王长杰在该项目中累计骗取被害人谢某某人民币19495元。
3.2019年5月,被告人王长杰继续冒充晋安区委组织部领导的表弟,以帮谢某某找领导疏通税务局关系从而帮助谢某某解冻位于晋安区君临东城的被冻结店面为由,多次以请客送礼疏通关系等虚假名目骗取被害人谢某某财物。2019年5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王长杰在该项目中累计骗取被害人谢某某人民币46248元。
4.2019年5月,被告人王长杰谎称其表哥通过关系承包一个5G通讯小区线路设计及安装工程项目,并将该项目交给其管理,骗取被害人谢某某投资3.5万元用于项目启动,后又编造通过关系可以直接办理通讯工程师证、需要年检等名目骗取谢某某财物。2019年5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王长杰在该项目中累计骗取被害人谢某某人民币42140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长杰对骗取被害人谢某某财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转账记录、手机截屏、疾病诊断证明、收条复印件、企业查询反馈单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梁某某、刘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谢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长杰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专项审计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7.其他证据:到案经过说明、接受证据清单、情况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长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长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9204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长杰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其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对被告人王长杰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蒋 超
检察官助理:郑晨星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长杰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