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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长远盗窃案)(公开版)_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1〕Z7号 

被告人王成远,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2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英县**镇**村**组**号,现住大英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14日被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 2019年3月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被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20年10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1日被大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大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30日被大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大英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大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成远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成远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23日至25日,被告人王成远在大英县****街王某某租住的房间内,三次容留吸毒人员吴某某、赵某某吸食毒品冰毒,自己也参与吸食。
    2.2019年7月29日,被告人王成远在大英县****街王某某租住的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吴某某吸食毒品冰毒,自己也参与吸食。

被告人王成远于2019年8月1日被大英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逮捕证、户籍证明、挡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吴某某、赵某某、邓某某、王某某、赵某某、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成远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扣押、辨认、指认等笔录;5.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成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成远违反毒品管理规定,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成远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成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成远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陆献华

检察官助理:赵  燕

2021年2月1日

附:

1.被告人王成远现羁押于大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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