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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阿为盗窃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20〕250号

被告人王阿为,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镇**街**号。2010年5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7年4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一年又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7年9月2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8年7月21日刑满释放。

2019年11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20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阿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5日16时许,被告人王阿为伙同何锐(已判决)、陈立锋(已判决)来到西安市雁塔区科技七路国宾中央区小区17号楼1单元3001室被害人柳某某家门外,何锐敲门试探是否有人,确定家中无人后由王阿为负责开锁,后何锐与王阿为进入室内实施盗窃,陈立锋在室外负责望风。何锐发现室内有监控摄像头后伙同王阿为、陈立锋逃离现场。

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王阿为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提取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监控视频截图、现场检测报告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情况说明;

2.被害人柳某某的陈述;

3.同案犯陈立锋、何锐的供述和辩解;

4.被告人王阿为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指认笔录;

6.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阿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阿为伙同他人入室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阿为系累犯、犯罪未遂,鉴于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王阿为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莉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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