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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阿坤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阳检一部刑诉〔2020〕1663号

被告人王阿坤,曾用名汪二坤(均自报名),男,实施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骨龄鉴定),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均自报)。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3年4月、2013年11月、2014年8月、2015年4月、2016年2月、2016年8月、2018年5月、2019年2月27日、2019年10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有期徒刑九个月、有期徒刑八个月、有期徒刑八个月、有期徒刑七个月、有期徒刑九个月、有期徒刑十个月、有期徒刑八个月、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3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5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阿坤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凌晨,被告人王阿坤因生活拮据,先后在合肥市庐阳区大众巷、安庆路**巷等地多次实施盗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4日1时许,被告人王阿坤在合肥市庐阳区**巷**号楼对面的电动车车库值班室,趁值班人员睡着之际,翻窗进入值班室,将被害人仰某某挂在墙上的蓝色挎包(内有人民币现金1000元)盗走、逃离现场。

2.2020年5月4日3时许,被告人王阿坤至合肥市庐阳区安庆路**号**宿舍民房,见民房大门未关,遂溜门入室,将被害人徐某某放在床头的一部黑色坚果pro手机(鉴定价值人民币405元)、被害人翟某某放在床头的一部金色OPPO手机(鉴定价值人民币197元)盗走、逃离现场。

3.2020年5月4日4时许,被告人王阿坤至合肥市庐阳区**巷**旅馆值班室,趁被害人陈某某睡着之际,将其放在床头充电的一部银色苹果6PLUS手机(鉴定价值人民币693元)及手机壳里的人民币现金100元盗走、逃离现场。

2020年5月4日,被害人发现被盗后报案。同日16时许,被告人王阿坤在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号**商城**楼消防通道内被民警抓获归案,民警从其随身物品中查获盗窃所得赃物人民币现金810元、手机3部,依法扣押,后发还各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单、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赃物手机及现金照片等书证;2.被害人仰某某、陈某某、徐某某、翟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王阿坤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阿坤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阿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39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阿坤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又于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柴双

检察官助理:余燕玲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阿坤现被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数据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4.《量刑建议书》、《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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