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新检二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王雁飞,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21985********,汉族,初中文化,现住西安市雁塔区**巷**号(户籍为西安市蓝田县**镇**村**组**号),无业。曾因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1月08日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四个月,2017年11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01月1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雁飞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17时许,公安人员在被告人王雁飞租住的本市雁塔区北山门**巷**号民房内抓获王雁飞和吸毒人员周某某,当场在王雁飞随身的钱包内和住处的鞋盒内分别查获疑似毒品8小包、5小包。经鉴定,从被告人住处鞋盒内查获的5小包其中2包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钱包内查获的8包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共计净重19.4533克。
另查明,被告人王雁飞曾以赊账方式卖给周某某毒品一小包,其当天被抓获后王某甲还通过微信联系王雁飞购买毒品;被告人王雁飞供述此前曾向王某甲贩卖过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及批复;
2、抓获经过;
3、证人证言;
4、辨认笔录;
5、现场指认笔录及查获、扣押、封存记录;
6、司法鉴定意见书;
7、被告人王雁飞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雁飞贩卖毒品给他人,侵犯社会管理秩序及人民身体健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王雁飞系累犯、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均应当从重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敏侠
2020年5月14日
附:1、被告人王雁飞钢现羁押于新城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二张;
3、材料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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