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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雅楠诈骗案)_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东检一部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王雅楠,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71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天津市南开区**里**号楼**门**号(户籍地:天津市北辰区**镇**园**号楼**门**号)。2014年3月,因犯诈骗罪被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当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雅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6日,被告人王雅楠以卖房为由,使用伪造的抵押购房合同书,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收取定金的名义,骗取张某某在本市河东区巨福园A座317号向其转款人民币22万元。

案发后,经被害人报警,被告人王雅楠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转账记录、抵押购房合同书等书证;

2. 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 证人吴某某、苏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告人王雅楠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雅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雅楠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健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雅楠现羁押于天津市河东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含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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