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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雅玲、张华安等组织卖淫案)_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东检公诉刑诉〔2019〕251号

被告人王雅玲,女,1987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120105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北区,住**街,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院批准,于2019年3月23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执行逮捕。

张华安,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20103198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西区,住**街,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23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执行逮捕。

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58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梅河口市,住**镇**村**组,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23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执行逮捕。

孔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521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住高开**镇**村**号,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23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执行逮捕。

袁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521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高开**镇**村**号,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23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执行逮捕。

    袁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521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高开区**镇**村**号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27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雅玲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张华安、张某某、孔某某、袁某乙、袁某甲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雅玲组织张华安、张某某、孔某某、袁某乙、袁某甲等人在互联网上通过附近人添加、摇一摇、朋友圈等方式发布招嫖信息,通过手机微信联系嫖客,再组织卖淫女前去卖淫, 然后将嫖资按提前说好的比例由卖淫女和他们进行分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证据保全清单、立案决定书、租房协议及照片,微信转账截图、部分聊天记录截屏、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孙某某、范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张某甲、周某某、牛某某、杨某某、胡某某、赵某某 、刘某乙、李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雅玲、张华安、张某某、孔某某、袁某乙、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孔某某、刘某甲、周某某、李某甲、张某甲、范某某、张某乙、田某某、胡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腾讯公司提供的王雅玲等人聊天及转账记录数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雅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华安、张某某、孔某某、袁某乙、袁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涛

                                  2019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雅玲、张华安、张某某、孔某某、袁某甲、袁某乙现羁押邢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数据光盘一张

    4.作案工具(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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