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三部刑诉〔2019〕1322号
被告人王雨岩(曾用名:王国国),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261991********,汉族,初中文化,系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以下简称“**公司”),户籍在安徽省凤阳县**镇**村**组**号,暂住本市嘉定区**路**弄**弄**号。2019年8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雨岩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王雨岩成立**公司,雇佣业务员先后在本区水产西路680弄4号1202-1205室、嘉定区沪太路7488弄58支弄22号,通过打电话、微信等方式,冒充“KHY平台”员工并虚构“盈利截图”等事实,诱骗被害人在“KHY平台”注册并投入资金,进行所谓的国际原油、黄金等高杠杆交易。期间,由被告人王雨岩冒充专业指导老师对被害人提出操作建议。经审查,三名被害人顾某某、邓某某、李某甲共计投入资金83万余元(损失金额为81万余元)至莹慧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乙及其他个人账户。
被告人王雨岩于2019年8月16日11时许在暂住地被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顾某某、邓某某、李某甲的陈述、自述材料及其等提供的转账凭证、微信聊天截图证实,其等人均接到**公司业务员电话,经对方“专业老师”、“盈利截图”所惑在业务员推荐的KHY平台注册并投入资金共计83万余元进行国际原油、黄金等交易,现账户均亏损。
2.同案关系人夏某某、吴某某、张某某、李某乙、刘某某等人的供述、微信聊天截图证实,其等人根据被告人王雨岩提供的名单及话术单,虚构公司有专业指导老师、虚假盈利截图等事实吸引客户开户入金,目前公司客户基本都是亏损的。
3.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调取的**公司、**公司基本信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回函证实,李某乙系**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某某系**公司法定代表人;两家公司均无期货交易相关经营资质。
4.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工行交易明细证实,李某甲账户在2019年6月至7月期间共转账75万余元至被告人王雨岩账户。
5.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实,民警对沪太路7488弄58支弄22号进行了搜查;从被告人王雨岩、夏某某等人处扣押手机及电脑等涉案物品。
7.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KHY数据现场采集过程录像及相关数据表格截图证实,涉案被害人入金出金情况。
8.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调取的《房屋租赁合同》证实,自2019年5月20日起被告人王雨岩租借本区水产西路680弄4号1202-1205室。
9.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侦支队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被告人王雨岩系被抓获归案。
10.被告人王雨岩对上述犯罪事实做部分供述。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雨岩结伙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利用电信网络设施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伟东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雨岩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
3.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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