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二部刑诉〔2020〕1532号
被告人王雪,女,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221980********,汉族,硕士文化,上海市宝山区**路**弄**号**室,暂住在北京市东城区**号楼**室。2020年1月9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0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日,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公安分局执行。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雪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起,被告人王雪自称中信银行工作人员,谎称中信银行内部推出一款理财产品,该理财产品年化利率8%,只有内部人员可以申购,购买期为一年,被害人唐某某在王雪多次推销下出资150万元以王雪的名义购买该理财产品,并签订了借款合同,2018年6月13日,被害人唐某某向王雪转账人民币150万元,同日,王雪在收到该笔钱款后,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个人挥霍。
被告人王雪被抓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及转账凭证证实,被告人王雪向其推荐银行理财产品,其被骗人民币150万元的事实。
2.借款合同证实,被害人唐某某与被告人王雪于2018年6月14日签订借款合同,确定借款人因购买理财产品向唐某某借款人民币150万元的事实。
3.相关聊天记录证实,被告人王雪不断推荐理财产品,确定理财只针对中信内部成员,用其工号和名字进行申购,并称自己的母亲可以出50万凑齐200万买理财,并在微信里确认收到被害人150万元及事后编造谎言称产品延期来搪塞的事实。
3.证人林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王雪于2018年6月13日偿还其人民币20万欠款的事实。
4.证人幺某某的证言及其相关借款合同证实,2017年11月13日,王雪向其借款120万元,2018年6月13日已将该120万元本金还清。
5.证人林某某的银行明细证实,2018年5月分四次转帐给被告人王雪20万,6月13日王雪分两次转帐各10万将欠款还清。
6.证人幺某某的银行明细证实,2017年11月14日转账120万至王雪账户,2018年6月13日,王雪账户将120万转回的事实。
7.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表格,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王雪到案的过程。
8.公安机关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王雪的身份情况。
9.被告人王雪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雪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锦萍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雪现羁押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公安机关侦查卷宗一册。
3.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