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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雪某盗窃案)(公开版)_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一部刑诉〔2020〕612号 

被告人王雪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3119**********,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县**镇**村**组,现无固定住址。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6日被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27日被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南岗区公安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雪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王雪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镇**路**号被害人朱某某住处,见朱某某正在睡觉,便趁机潜入其家中,将放在床头柜上的现金人民币1520元及驾驶证、身份证、2张银行卡盗走。现赃物已返还被害人。

经侦查,被告人王雪某于2020年7月24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现金、身份证及银行卡照片;

2.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扣押及返还物品清单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雪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雪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雪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雪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王雪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佩瑶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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