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二部刑诉〔2020〕Z271号
被告人王雪梅,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31969********,达斡尔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满洲里市**街**路**小区**号楼**单元**号,住海拉尔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海拉尔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30日由海拉尔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呼伦贝尔市看守所。
本案由海拉尔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雪梅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7日18时30分,被告人王雪梅因与王某某发生争执,醉酒后驾驶蒙E*****现代牌汽车在海拉尔区**小区内寻找王某某,无故碰撞小区内8辆机动车、1辆摩托车,造成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王雪梅驶离小区后在**银行北侧路段被交警拦截。
经海拉尔区物价认证中心认定,九辆机动车的车损价值为人民币272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某、庞某某等9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雪梅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结论:价格认定结论书、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物证摄影记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讯问光盘、监控视频、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雪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雪梅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场所任意冲闯,造成9辆机动车损坏,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雪梅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艳宏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雪梅现羁押于呼伦贝尔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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