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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雪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488号

被告人王雪琴,女,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8251978********,汉族,初中文化,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代理商、南京*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南京*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股东,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街**号**幢**单元**室,于2019年9月2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24日经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对被告人王雪琴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雪琴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王雪琴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雪琴,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20年3月15日、5月15日退回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分别于同年4月15日、6月1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2月28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甲公司办公地点在本市鼓楼区**慧谷**栋**楼。2018年6月起,该公司在没有融资许可的情况下,以投资洪流魔盒为由,签约多个代理商,通过代理商对客户宣传、客户之间口口相传等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广泛宣传,以每日支付高额回租费用引诱投资人投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018年8月,被告人王雪琴申请成为*甲公司代理商,并于同年10月、11月分别成立*乙公司、*丙公司从事*甲公司代理业务。被告人王雪琴在接受*甲公司培训后,其本人及其业务员通过口口相传、微信聊天等方式向投资人宣传洪流魔盒,代表*甲公司与投资人签订《软件销售合同》和《售后回租合同》,以单价人民币4791元销售洪流魔盒,每天返还投资人租金人民币39元,共返还租金350天或365天,吸引投资人投资并从中赚取代理费用。因被告人王雪琴名下投资人投资洪流魔盒数量达到奖励标准,*甲公司奖励其一辆奔驰C260轿车。根据报案材料、*甲公司台账及发放租金银行流水审计,王雪琴参与的洪流魔盒销售涉及集资参与人共97人,合计购买洪流魔盒2676个,投入金额人民币1282.0716万元,实际损失合计人民币557.1484万元。其中已报案集资参与人共计10人,合计购买洪流魔盒864个,投入金额人民币413.9424万元,实际损失合计人民币128.4634万元。

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王雪琴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王雪琴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19年10月26日,公安机关扣押了王雪琴车牌为苏A1****的奔驰C260轿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到案经过,*乙公司、*丙公司工商登记材料,发货单列表,软件销售合同、售后回租合同,集资参与人冯某某、吴某某、张某某等人的*甲公司集资参与人登记表,POS签购单、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南京益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等书证;

2.同案犯谢某某、丁某某、李某甲、萧某某、李某乙证言,证人刘某某、田某某、孙某某证言,集资参与人李某丙、曹某某、王某某、夏某某、李某丁等人证言;

3.被告人王雪琴的供述和辩解;

4.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雪琴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雪琴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雪琴伙同他人共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长庆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雪琴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8册及鉴证报告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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