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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雪盗窃案)_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东检刑检刑诉〔2019〕113号

被告人王雪,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2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市桦甸市**街道**村**社,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4年5月2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10月31日被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2018年10月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12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20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雪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雪于2018年11月24日凌晨,在通化市东昌区团结街、新站街,采取用螺丝刀将被害人停放的车辆玻璃砸碎的手段,实施盗窃作案六起,共计盗窃现金人民币300余元、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所获赃款被王雪用于日常花销,其余物品被其丢弃。经鉴定,被砸车玻璃价值人民币共计3244元;其余被盗物品因品牌、规格型号等不清,物价部门不予鉴定。现分述如下:

1.被告人王雪于2018年11月24日凌晨,在通化市东昌区团结街百户楼小区,用螺丝刀将被害人林某某停放在小区内的哈弗H6型轿车(车牌号为吉E****6)左后车门玻璃砸碎,盗窃车内李宁牌斜挎包一个,包内有驾驶证、工作证等证件。经鉴定,被砸车玻璃价值人民币145元。

2.被告人王雪于2018年11月24日凌晨,在通化市东昌区团结街华昌园小区,用螺丝刀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小区内的奔驰车(车牌号为吉E****6)左后车窗玻璃砸碎,盗窃车内学生书包一个,书包内有书本等物品。经鉴定,被砸车玻璃价值人民币1949元。

3.被告人王雪于2018年11月24日凌晨,在通化市东昌区团结街华昌园小区,用螺丝刀将被害人王某乙停放在小区内的奔腾B30型轿车(车牌号为吉E****2)副驾驶车窗玻璃砸碎,盗窃车内普拉达手夹包一个,手夹包内有现金100余元、账本等物品。经鉴定,被砸车玻璃价值人民币240元。

4.被告人王雪于2018年11月24日凌晨,在通化市东昌区团结街弘康园洗浴右侧胡同,用螺丝刀将被害人赵某停放在胡同内的宝莱轿车(车牌号为吉E****9)左后车窗玻璃砸碎,盗窃车内现金100余元及男士黑色手提包一个,手提包内有身份证等物品。经鉴定,被砸车玻璃价值人民币190元。

5.被告人王雪于2018年11月24日凌晨,在通化市东昌区团结街粮食家属楼,用螺丝刀将被害人徐某某停放在楼下的帕萨特轿车(车牌号为吉E****2)副驾驶车窗玻璃砸碎,盗窃车内现金100余元。经鉴定,被砸车玻璃价值人民币220元。

6.被告人王雪于2018年11月24日凌晨,在通化市东昌区新站街建委家属楼,用螺丝刀将被害人王某丙停放在楼下的本田奥德赛(车牌号为吉E****3)副驾驶车窗玻璃砸碎的手段,盗窃车内空包一个。经鉴定,被砸车玻璃价值人民币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和释放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林某某、张某某和王某乙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王雪的供述;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6.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雪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瑞军

2019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雪现被羁押于通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换押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和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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