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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雪连贩卖、运输毒品案)_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十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王雪连,曾用名王群、王健、王天会,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云南省镇雄县**组。因犯运输毒品罪于2015年12月23日被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6年5月10日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护原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06年2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07年2月19日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4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07年4月7日被刑事拘留,2007年4月10日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08年4月9日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1年10月24日由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2011年10月25日经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被监视居住,2012年4月16日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解除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0月29日由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雪连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2月17日,被告人王雪连(王天会)在昆明市官渡区**路**号**栋**单元**号接到毒品后准备前往官渡区关上时,在官渡区**路**号院内被公安民警抓获,从其提的纸袋内查获毒品海洛因净重100克。

2007年4月7日,被告人王雪连(王群)与胡小欢(已判刑)在昆明市前卫营民生村附近的空地上交易毒品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缴获毒品海路因净重345克,毒资人民币56000元。

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海洛因净重445克、毒资人民币56000元;

2.书证:称量记录、户籍证明;

3.证人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说明材料,同案人的交待、证人罗某某、杨某某、张某某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雪连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昆明市公安司(2006)刑技字D062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雪连非法贩卖、运输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雪连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王雪连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叶飞

2020年2月7日

附:

1.被告人王雪连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光碟3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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