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雪飞合同诈骗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20〕345号

被告人王雪飞,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632198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系陕西**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后旗**村。2020年1月15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雪飞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月31日,吴某某(另案处理)在西安市高新区注册成立陕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公司)。先后由被告人王雪飞、郭某某(已判决)担任**公司总经理,张某甲(已判决)担任常务副总经理,负责全盘事务。高某某(已判决)担任区域经理助理、业务副总经理,李某某、刘某某(均已判决)担任业务主管,张某乙(已判决)担任代理业务经理。为了筹措更多资金在全国设立门店,吴某某指使陕西**公司从事违法的“C类业务”,即谎称可以为无证房产办理银行按揭贷款,从而骗取客户定金及首付款用于盘活公司经营。经审计,2013年8月14日至2014年4月6日王雪飞任职期间,涉及违法业务393笔,未退款金额6305208元。2020年1月12日,王雪飞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房地产居间合同、收款收据、报案材料、任职证明、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

2.被害人甘某某、张某乙、詹某某等人的陈述;

3.证人王某乙、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4.同案犯吴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被告人王雪飞的供述和辩解;

6.司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雪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陕西**公司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与客户签订房地产买卖及居间合同,骗取客户交付的定金及首付款,被告人王雪飞作为陕西兴麟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犯罪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二百三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佳

2020年4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王雪飞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五册,光盘二张,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