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宁检公诉刑诉〔2018〕444号
被告人王雷,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11963********,汉族,大学文化,群众,2012年3月至2013年12月任天津市宁河县**局局长、党组副书记兼宁河县**有限公司董事长,2013年12月至2018年3月任天津市宁河**局局长、党组副书记,住天津市宁河区**园**号。2018年3月2日因涉嫌违法犯罪被天津市宁河区监察委员会立案审查并采取留置措施,2018年7月12日因涉嫌受贿罪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宁河区监察委员会于2018年7月4日商请本院派员提前介入,后侦查终结于2018年7月11日以被告人王雷涉嫌受贿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至2018年8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中秋,2013年春节、中秋,2014年春节、中秋,2015年春节、中秋和2016年春节,被告人王雷收受天津市宁河区**服务中心主任田某某人民币现金80000元,在给**服务中心财政拨款时提供便利。
2012年中秋,2013年春节、中秋,2014年春节、中秋,2015年春节、中秋和2016年春节,被告人王雷收受**局局长冯某某人民币现金80000元,在给**局财政拨款时提供便利。
2012年中秋,2013年春节、中秋,2014年春节、中秋,2015年春节、中秋和2016年春节,被告人王雷收受天津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刘某甲人民币现金80000元;2013年5月,王雷在其儿子结婚时,收受刘某甲人民币现金20000元。2015年至2017年期间,王雷在给**局拨付天津**有限公司市财政专项资金时为该公司提供便利。
2013年春节、中秋,2014年春节、中秋,2015年春节、中秋,2016年春节、中秋和2017年春节、中秋,被告人王雷收受天津**有限公司股东兰某某人民币现金500000元;2013年5月,王雷在其儿子结婚时,收受兰某某人民币现金100000元及金条两根;2014年,王雷在其妻子生病时,收受兰某某人民币现金50000元。2012年至2016年期间,王雷在向天津市宁河**委员会拨付天津**有限公司发展基金和垫付变电站工程款等款项时为该公司提供便利。经鉴定,上述金条重量共计400.02g,价值人民币共计149400元。
2013年中秋,2014年春节、中秋,2015年春节、中秋,2016年春节和2017年春节、中秋,被告人王雷收受天津市宁河**局工作人员付某某人民币现金310000元,在给天津市宁河区**有限公司拨付付某某之子承揽的七里海大道绿化工程款项时提供便利。
2013年5月,被告人王雷在其儿子结婚时,收受天津市**有限公司总经理苗某某人民币现金20000元;2015年11月,王雷在出国考察时,收受苗某某钻石戒指一枚;2016年9月,王雷在其儿子房屋装修时,收受苗某某人民币现金50000元;2018年春节,收受苗某某人民币现金20000元。2013年至2016年期间,王雷在给天津市宁河区**局拨付该公司市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时提供便利。经鉴定,上述钻石戒指价值人民币47900元。
2013年中秋,被告人王雷收受宁河区**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沈某某人民币现金100000元;2014年,王雷在其妻子生病时,收受沈某某人民币现金50000元;2015年,王雷在其妻子生病时,收受沈某某人民币现金50000元;2016年,王雷在其孙子出生时,收受沈某某人民币现金50000元;2017年中秋,王雷收受沈某某金条一根。2014年和2015年期间,王雷在给**局拨付该合作社市财政专项资金时提供便利。经鉴定,上述金条重量为100.01g,价值人民币29167元。
2013年春节、中秋,2014年春节、中秋,被告人王雷收受天津市宁河区**局工勤人员常某某人民币现金100000元,在给宁河**委员会拨付常某某承揽的宁河**产业园区主干路绿化工程款项时提供便利。
2012年中秋,2013年春节、中秋和2014年春节、中秋,被告人王雷收受天津市宁河区**委员会原主任刘某乙人民币现金50000元;2015年9月,王雷在出国考察前,收受刘某乙10000美元;2015年中秋,王雷收受刘某乙卡地亚品牌手表一块;2017年10月,王雷收受刘某乙三星W2016手机一部。2012年至2016年期间,王雷在给区**委员会财政拨款时提供便利。经鉴定,上述卡地亚手表价值人民币90500元,三星手机价值人民币6600元。经查询外汇管理部门,2015年9月,10000美元兑换人民币最低为63584元。
2014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王雷收受天津市宁河区原副区长李某甲10000英镑和人民币现金300000元,在给农业、水利等部门拨付市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水利建设资金等款项时提供便利。经查询外汇管理部门,2014年和2015年,10000英镑兑换人民币最低为90110元。
2012年中秋,2013年春节、中秋,2014年春节、中秋,2015年春节、中秋和2016年春节,被告人王雷收受时任天津市宁河区**镇党委书记及宁河区**局局长的李某乙人民币现金80000元,在给**镇和**局进行财政拨款时提供便利。
2012年中秋,2013年春节、中秋,2014年春节、中秋,2015年春节、中秋和2016年春节,被告人王雷收受时任天津市宁河**委员会主任的王某乙人民币现金80000元,在给**委员会进行财政拨款时提供便利。
2012年中秋,2013年春节、中秋,2014年春节、中秋,2015年春节、中秋和2016年春节,被告人王雷收受时任**局局长的王某丙人民币现金80000元,在给**局进行财政拨款时提供便利。
2012年中秋,2013年春节、中秋,2014年春节、中秋,2015年春节、中秋和2016年春节,被告人王雷收受时任天津市宁河区**镇党委书记的张某某人民币现金40000元,在给**镇进行财政拨款时提供便利。
2012年中秋,2013年春节、中秋,2014年春节、中秋,2015年春节、中秋和2016年春节,被告人王雷收受时任天津市宁河区**镇党委书记的陈某人民币现金40000元,在给**镇进行财政拨款时提供便利。
2012年中秋,2013年春节、中秋,2014年春节、中秋,2015年春节、中秋和2016年春节,被告人王雷收受时任天津市宁河区**镇党委书记的李某丙人民币现金40000元,在给**镇进行财政拨款时提供便利。
2012年中秋,2013年春节、中秋,2014年春节、中秋,2015年春节、中秋和2016年春节,被告人王雷收受时任天津市宁河区**镇党委书记的姜某某人民币现金40000元,在给**镇进行财政拨款时提供便利。
2012年中秋,2013年春节、中秋,2014年春节、中秋,2015年春节、中秋和2016年春节,被告人王雷收受时任天津市宁河区**镇党委书记及天津市宁河区**局局长的王某丁人民币现金40000元,在给**镇及**局进行财政拨款时提供便利。
2012年,被告人王雷收受天津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存有100000元人民币的银行卡一张,在宁河县兴宁**有限公司向天津市**有限公司拨付桥北新区耕地补偿异地复垦工程款项时提供便利。
2012年春节、中秋,2013年春节、中秋,2014年春节、中秋和2015年春节、中秋,被告人王雷收受时任**银行宁河支行行长的董某某人民币现金40000元,在宁河县**有限公司偿还**银行贷款时提供便利。
2012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王雷收受上述20人的财物,价值人民币共计3067261元。
2018年5月28日,被告人王雷检举了天津市宁河区原副区长李某甲非法收受天津市**有限公司总经理苗某某钻石戒指一枚(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1300 元)的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被告人王雷在审查调查期间,主动供述了监察机关未掌握的其收受天津****有限公司股东兰某某等19人财物的犯罪事实,如实供述了监察机关已掌握的其收受天津市宁河区**委员会原主任刘某某财物的犯罪事实。案发后,涉案全部赃款、赃物被监察机关追缴。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卡地亚手表、金条、钻石戒指等物证。
2、立案决定书、干部任免审批表、举报材料、财政预算支出明细账等书证。
3、证人田某某、兰某某、苗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雷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是立功,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被告人王雷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雪
2018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雷现羁押在天津市公安监所医院。
2、卷宗二十二册2056页。
3、《量刑建议书》八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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