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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震盗窃案)_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426号 

  被告人王震,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4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新昌县**街道**村**号。2010年4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新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0年12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新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3年12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新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10月22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嵊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罚款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5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新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8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新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2017年9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新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6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新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4月17日被新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月2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新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15时许,被告人王震经过新昌县**街道**路**号时,趁无人之际,采用强行推门的方式进入**楼吕某某租房,窃得摆放在桌子上的储蓄罐、塑料罐以及抽屉内的硬币,共计995.5元。之后,被告人王震到**街道**超市将硬币兑换为微信零钱用于日常开支。

同月16日,被告人王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王震家属已退赔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微信截图、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宣证言及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吕某某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震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震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故对被告人王震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盛英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震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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