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露、高宇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六检诉刑诉〔2019〕618号

被告人王露,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12198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曾任江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江北区域负责人),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路**号**幢**室。被告人王露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宇,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12198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曾任江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十村分部、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十村分公司实际负责人),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园**幢**室。被告人高宇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毕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12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曾任江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杨庄分部、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杨新路分公司实际负责人),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村**幢**室)。被告人毕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露、高宇、毕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王露、高宇、毕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露、高宇、毕某某,分别听取了高宇、毕某某的辩护人张玉文心、王灿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至2018年6月间,被告人王露受雇先后担任江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十村分部(以下简称:**公司十村分部)、江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杨庄分部(以下简称:**公司杨庄分部)、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以下简称:十村分公司)、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杨新路分公司(以下简称:杨庄分公司)区域负责人,被告人高宇受雇担任**公司十村分部、十村分公司负责人,被告人毕某某受雇担任**公司杨庄分部、杨庄分公司负责人,在未取得法定部门的金融许可的情况下,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发传单、熟人介绍等方式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进行宣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经司法审计,被告人王露任职期间其所负责区域门店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1926.95万元,其中1810.82万元未予兑付;被告人高宇任职期间其所在门店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1090.98万元,其中1023.23万元未予兑付;被告人毕某某任职期间其所在门店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835.97万元,其中787.59万元未予兑付。

2019年4月29日、2019年5月16日、2019年5月23日,被告人王露、高宇、毕某某先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三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登记表、投资协议、工商登记档案等书证;

2. 证人王某甲、王某乙、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赵某某、王某丙、高宇等人的陈述;

4. 被告人王露、高宇、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江苏天宏华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

6. 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露、高宇、毕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惠

     2019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高宇、毕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王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