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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青云盗窃案)_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观检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王青云,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311979********,苗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惠水县**镇**村**组**号,住贵州省惠水县**镇**村**组**号,捕前暂住贵阳市云岩区**道**楼**房。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14日被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于2015年5月15日减刑释放;2020年3月12日因本案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20年3月27日解除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8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9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青云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7日、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青云驾驶二轮蓝色摩托车窜至贵阳市观山湖区**项目部的建筑工地,采用翻墙的方式进入工地后,将该工地的27块铝模板、100个扣件盗走。

经鉴定,被盗铝模板价值人民币837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作案穿着衣物、作案蓝色二轮摩托车;

2.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前科信息、扣押笔录及清单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青云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王青云辨认笔录等;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路段监控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青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青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被告人王青云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王青云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王青云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丽娜

检察官助理 张伟娜

2020年7月6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作案工具摩托车暂扣于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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