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响检诉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王靖,女,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71983********,汉族,中专文化,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财政局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住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宿舍**栋**室。被告人王靖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9月2日被响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该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响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靖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于2019年12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响水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23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王靖明知吴某某(已科刑)邮寄给黄某某(已科刑)的是毒品,仍先后2次提供帮助,合计运输毒品约47克,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7年6月底的一天,被告人王靖明知吴某某要给黄某某邮寄甲基苯丙胺(冰毒),仍然帮助吴某某和黄某某传递信息,后吴某某以快递的方式从江西省宜黄县邮寄甲基苯丙胺约2克至江苏省响水县供黄某某试货。
2.2017年7月3日左右,被告人王靖明知是甲基苯丙胺,应黄某某的要求,联系吴某某并劝说吴某某帮助黄某某邮寄毒品,后吴某某帮助黄某某以快递的方式将甲基苯丙胺约45克从江西省宜黄县邮寄给江苏省响水县施某某(已科刑)。
案发后,被告人王靖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响水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王靖的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敖某某、施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靖、同案人吴某某、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响水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5.江苏苏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靖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靖与他人共同运输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靖与他人共同故意实施运输毒品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王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裴华英
(院印)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靖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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