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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静盗窃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江检诉刑诉〔2020〕1号

被告人王静,男,1971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421271971********,汉族,文盲,劳务人员,出生地安徽省阜南县,住安徽省阜南县********号。被告人王静曾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曾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于2007年5月被行政拘留五日,罚款人民币五百元;曾因盗窃,于2008年被劳动教养一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6年7月29日释放。被告人王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静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有权获得法律帮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静至南京市江宁区**街道**巷**幢**室被害人罗某某家中实施盗窃,后因被发现而未得逞。

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王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罗某某、邓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王静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人身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被害人罗某某、被告人王静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静在实施部分盗窃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静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马 丽

检察官助理:余义丰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王静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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