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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贩卖毒品案)_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眉东检公诉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王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住眉山市东坡区**街**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在眉山市东坡区黄州中路“桂华窖酒”商铺处向吸毒人员张某某贩卖价值300元的毒品冰毒。

2019年11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在眉山市东坡区黄州中路“桂华窖酒”商铺处向吸毒人员张某某贩卖价值300元的毒品冰毒。同日22时许,公安机关在眉山市东坡区黄州中路“桂华窖酒”商铺处将张某某挡获,查获该毒品冰毒(经称量净重0.48克)。

2019年11月13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在眉山市东坡区**酒店**号房内被抓获,民警从王某所住的**酒店**号房内的沙发上的一件黄色外套内查获3包晶体状毒品疑似物(经称量:净重2.07克),衣柜上方的储物格内查获7包晶体状毒品疑似物(经称量:净重4.71克)、1包红色粉末状毒品疑似物(经称量:净重0.05克)以及从眉山市东坡区**街**网吧旁王某所住的出租屋内的梳妆桌旁的木柜第一层抽屉内查获1包晶体状毒品疑似物(经称量:净重35.51克)、1个瓷碗与1个勺子上面的少量晶体状毒品疑似物(经称量:净重0.65克)。经眉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以上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王某供述和辩解,证人张某某等人证言,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雅婷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现羁押于眉山市看守所,联系电话:1809006****;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换押证1份,案卷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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