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韦、赵江贩卖、运输毒品案)_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检诉一刑诉〔2015〕116号

被告人王韦,男,汉族,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21978********,大专文化程度,住湖北省公安县**镇**路**号,无业。2014年7月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经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江,男,汉族,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1031965********,初中文化程度,住陕西省华阴市**号楼**单元**楼**号,现租住西安市十里铺苏王新村。1988年因抢劫罪被陕西省华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8年4月24日因犯盗窃罪、抢劫罪、强奸罪被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12年10月26日刑满释放。2014年8月2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韦、赵江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案件管辖范围之规定,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告知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被告人赵江与王韦通过他人认识,赵江得知王韦有冰毒,二人即预谋由王韦从湖北携带冰毒600克来西安由赵江贩卖牟利。被告人王韦通过他人购买冰毒后于2014年6月26日,携带冰毒乘坐长途车到达西安,后至被告人赵江在十里铺苏王新村租住处,二人验货后被告人赵江外出,在租房外发现有陌生人遂打电话让王韦将毒品藏匿。后公安人员将被告人王韦在该租房抓获,当场从房间查获冰毒三包净重599克,麻古一包净重0.5克。同年8月18日,被告人赵江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2、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指认毒品的照片、辨认笔录;3、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意见书;4、证人证言;5、被告人供述及辩解;6、其他书证、物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韦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贩卖、运输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江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与他人共同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赵江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现将二被告人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美娟

陈咏梅

2015年5月4日

附:1、被告人现押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

2、卷陆册、电子卷宗。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