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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韩平盗窃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971号

被告人王韩平,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031984********,汉族,中专文化,家住长沙市天心区**路**号**栋**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7日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刑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8年11月26日被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7月2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

同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韩平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王韩平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韩平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王韩平窜至长沙市雨花区**路**号百**名医馆门口,发现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此处一台棕色欧派龙牌电动车未拔钥匙,遂将该车偷走。之后被告人王韩平将该车以人民币750元的价格销赃,所得赃款已挥霍。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97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购买凭证、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冯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韩平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7、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韩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韩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韩平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王韩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且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清

2019年10月8日

附:

1、被告人王韩平现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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